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法律新闻 窦律师专栏 冤案奇案 经济犯罪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房地产纠纷 建筑工程 刑事辩护 担保纠纷 仲裁业务
公司企业 保险业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国际业务与WTO 环境与资源 未成年人保护 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 银行业务 行政争议 执行易
军属维权 司法鉴定 法律文书 疑难探讨 法律救助 法律宝库 在线留言 好律师团 专家顾问团 法律人沙龙 委托代理 视频点播 合作单位
  热门搜索:
 维权  消费者权益  法律救助  离婚  刑事辩护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6579
窦金刚 详情>>
  窦金刚律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创始人、站长,……
刘 波 详情>>
  刘波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创始人、主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
 
 
  首页 > 法律新闻  
 
 
以善代刑:中国司法改革的“人情味”引争议
来  源:新华网  阅读次数:42  发表日期:2010-7-14 22:17:38 

 

新华网杭州7月14日电(记者 张遥 章苒)头戴小红帽、手握小红旗,风雨无阻,如果不是媒体蜂拥而至,谁也不知道宁波北仑区街头的这名“交通协管员”是一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取保候审的嫌犯。
    王左(化名)在3个多月前的交通事故中撞死一名妇女,使自己出车10年来的“零事故”纪录毁于一旦。他连续几天夜不能寐,积极筹款赔付并几次登门致歉,最终赢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争取到了一个“做义工免予起诉”的机会。
    与普通义工的区别是,他周围时刻留有监督员,观察工作态度、质量并记录进原始表格,为最终的衡量留下依据。
    如今,刚刚完成30小时义务交通协管员工作的王左,正在家中等待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对他的考察结果。
    “最好的结果是免予起诉,”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潘申明说,“此前已经有5个参与抢劫的高中生通过在校一年的考察被免予起诉。”
    记者试图采访王左,但遭到拒绝。“最近太多媒体报道,我都快成网络红人了,不想自己的生活受到过多关注。”王左说。
 在宁波市北仑区,已有12人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接受考察,其中5人考察期满合格,免予起诉。潘申明说,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是为了“给一个悔过的机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过失犯罪等轻微情节犯罪,即使只判刑一个月,档案上的污点都会跟随他们一生。
    潘申明说,义工的具体内容需要特别注意,既要增加参与者的犯罪成本予以警示,又不能过于繁重,“毕竟,刑法的终极目标并不是以恶治恶,还是要引导人向善。”
    从“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到“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经历了重大调整。2008年启动的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再次申明,并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
    中国司法改革的人情味已经越来越浓。在宁波北仑区大规模推行“以善代刑”改革之前,河南今年3月已经出现了该省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例。东部沿海一些城市的地方法院,都推出了各自的一些人性化措施,例如宁波镇海法院在给中学生量刑时,就邀请学生的老师当陪审员。
    “这些制度的创新都是为了尽最大可能挽救罪犯。”宁波镇海法院一位负责人说,“司法还是有温情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这是刑罚执行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不过,目前为止“附条件不起诉”在中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
    有法学专家指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量刑,应当依据法院的判断。检察院的创新执行是否越权面临质疑。
    潘申明解释说,上限为一年的考察期仍在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时限内,并没有违背现行法律。
    还有人担心“附条件不起诉”会滋生司法腐败。对此宁波北仑检察院认为,由于从案件承办人提出考察需求、检察院逐层讨论并开始实施,到平时观察、分期汇报,再到最终同步录音录像的检委会终期讨论,一次考察涉及整个北仑区检察院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员,而且全是核心骨干。宁波北仑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说:“想要走关系,很难”。
    据了解,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已经拿出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建议稿”,中国检察官协会1个月前也召开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专题研讨会,专题研究适用条件、听证程序和考验期限等问题。
    “以善代刑”是否可以减轻司法审判的负担?潘申明说,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工作量至少增加了五倍,也不会多拿一分钱,而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只要不是冒名顶替,检方只需要半小时就能完成诉讼过程。
刘成林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范围可以宁从严不从宽。适用条件和权衡标准一旦被滥用,由此带来的司法漏洞将给全社会造成危害。
    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傅立群表示,人性化的司法改革趋势是百姓之福,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可能效果更好。不仅要让检察机关为执行环节把好关,也应当向广大群众开放监督渠道,切勿让“人情味”成就了个人的“顺水人情”。
 
收藏】 【推荐】 【评论】 【打印】 【关闭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以及负责任的精神,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好律师网拥有管理笔名和评论的一切权力。
3. 您在好律师网发表的言论,好律师网有权转载或引用。
4. 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好律师网管理员反映。
您 的 姓 名:
您的 E -Mail:
您 的 评 论:

        
友情链接   更多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东方法眼
中国法律信息网
创信行投资理财公司
法律新闻网
法律168
中国警察网
人民网
正义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中国律师网
法制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网
窦氏文化网
中国普法网
新华网
中国法院网
 
 
 
 
 
徐州好律师网站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东路江海不锈钢城(221000) E-mail:xzhls@sina.com 电话:0516-81890861 15952188595 13395229599 15312433223
版权声明:徐州好律师网站www.xzhls.com,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本网站文字、图像及视频资料除注明者,版权归属窦金刚律师和刘波律师所有。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