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8年3月,某市安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安达公司)将雅苑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市飞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飞达公司)承建。飞达公司将该小区3号楼分包给钱虎承建。钱虎承接分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赵龙施工。2009年11月24日,李坤持赵龙出具的欠工资款欠条向赵龙、钱虎、飞达公司等索要工资。赵龙辩称,拖欠李坤的工资是因为钱虎拖欠工程款。钱虎辩称,李坤不是钱虎的工人,钱虎没有义务为李坤发放工资,拖欠钱虎的工程款是因为飞达公司拖欠工程款。飞达公司辩称,公司和李坤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没有义务承担李坤的工资。安达公司辩称,飞达公司有资质承包该工程,安达公司已给飞达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因为施工拖欠人工工资,与安达公司无关。李坤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龙支付其劳务报酬32100元,被告钱虎、飞达公司以及被告安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公司、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赵龙应当付给李坤工资,谁为此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3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安达公司和飞达公司之间系合法发包和承包关系,飞达公司系总承包方和违法分包方,钱虎系违法分包人,赵龙系违法转包人。李坤系为赵龙提供劳务,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7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飞达公司的违法分包、钱虎的违法转包行为对被告赵龙拖欠李坤的劳务费均有过错,故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安达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第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飞达公司和钱虎明知合同相对人无建筑资质,仍分别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对因该工程发生拖欠原告劳务费用的后果,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提醒建筑企业,要把包工头雇佣工人的工资纳入公司严格管理范围,不能一包了之。
本文发表在2010年5月7日的《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