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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1月5日9时,陈国驾驶重型货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集镇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春及李华发生事故,王春及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月25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国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春及李华负次要责任。陈国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王春为城镇户口,李华是农村户口。陈国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户口标准向王春的继承人赔偿,但是,拒绝按照同一标准向李华的继承人赔偿。李华的继承人遂以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07413元。法院经过庭审,依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同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沸沸扬扬几多年,最高法院的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规定饱受诟病。公平合理原则是《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指导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历经司法界、理论界多年争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农村人与城里人同命同价的司法理念已经被很多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给云南省高院的批复中指出,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首开有限制条件的同命同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体现公平合理的同命同价。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合理原则判决被告依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生命无价,尊重生命、关爱生命,司法审判应当体现公平合理。2010年7月1日起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发表在2010年4月30日的《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