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8年3月30日凌晨,钱进被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撞倒,驾驶人员将其送到医院支付500元钱,称回公司筹钱,之后杳无音信。钱进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49630元。公安机关出具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钱进要求车主孙亮赔偿,孙亮以该车在失盗期间出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钱进又要求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公司以肇事人不明为由拒绝赔偿。钱进无奈诉至法院。(人物为化名)
庭审聚焦:
孙亮辩称该车在失盗期间出事故,本人没有使用该车,同时也无法对该车进行控制,因此不应赔偿,并向法庭提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据。保险公司辩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找不到肇事人,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找到肇事人,事实上,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找到肇事人,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法追偿;2、按保险合同条款,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窦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因此,车主孙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受害人钱进的治疗费及其他损失向谁主张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5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和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逃逸免赔只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该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钱进的医药费等相关损失。
本文发表在2010年4月23日的《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