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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 发包方负工伤赔偿责任
来  源:窦律师自创  阅读次数:145  发表日期:2010-4-16 10:49:57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 副主任律师       咨询电话: 81890861  133 9522 9599
典型案例
2009年2月,政通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政通公司)将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陈华。陈华雇佣李猛等人入场施工。3月20日,李猛施工时站立的脚手架倒塌,李猛摔到地面,造成椎体骨折,躯体部分瘫痪。李猛遂找到包工头陈华和政通公司,要求他们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李猛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局依据调查证据认为,包工头陈华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政通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猛在为政通公司工作中受伤,李猛的伤害属于工伤。政通公司认为,政通公司没有雇佣李猛为其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法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认定。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经过劳动仲裁,政通公司向李猛赔偿工伤待遇203000元。(文中公司、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本案中,政通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陈华,陈华又雇佣李猛,故政通公司和李猛形成了劳动关系,李猛发生工伤,政通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发包企业外包业务或工程时,务必仔细审核承包方的资质,同时提醒民工朋友,因公负伤,可以找发包企业赔偿。
本文发表在2010年4月16日的《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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