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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金刚律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创始人、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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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创始人、主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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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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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阅读次数:208
发表日期:2010-3-16 18: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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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好律师网站编辑:刘波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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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804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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