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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松动城乡户籍樊篱
来  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次数:402  发表日期:2009-8-1 21:08:58 

徐州好律师网编辑       申晴律师

             723下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内,35岁的冀建玉按下了鲜红的手印,旁边码放着20捆钱款,每捆1万元。冀建玉的丈夫和3名老乡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他们是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锡山区法院判决这4名农民工的家属获得死亡赔偿共计230余万元,每人从54万至60万不等。23日,死者家属领到了首批到位的执行款。

        1994年,冀建玉的丈夫张德奎离开家乡安徽霍邱县高塘镇,来到上海打工。后来,冀建玉和一双儿女也来到上海,夫妻俩在浦东新区高东镇经营桌球房生意,一家人过着平静的生活。
        2008113晚10时许,张德奎驾车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3名同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老乡一起搭乘他的车回老家。当晚下着大雪,路面结冰。2210分,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时,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发现险情的张德奎来不及踩刹车,结果与前车相撞,后面一辆大客车也追尾撞了上来……此次事故先后有6辆汽车连环相撞,张德奎车上的4人全部死亡。
        在律师代理下,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在内的13个单位和个人被起诉到事故发生地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此案以4名死者的亲属为主的原告,也达到了15人。
       原告方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6万余元。
       4名安徽籍农民工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按死者原籍安徽农村的赔偿标准,还是按其打工所在地上海的标准赔偿?锡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德奎等二人虽然是安徽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经在上海市居住、生活多年,并且从事非农工作,因此对他们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周如平等二人虽然居住、生活在上海市的农村,但他们从事着非农工作。整体而言,4名死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没有明显差异,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统一,以体现相对公平性原则。故对周如平等二人的死亡赔偿金也参照以上判决标准。最终,锡山区法院判决,4名死者的家属按统一标准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都是47万余元,每人得到的精神抚慰金均为5万元,其余是老人及子女生活费等有所不同。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死者究竟适用什么赔偿标准。
城乡不同赔偿标准产生的差异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的难点在于,像周如平这样在上海农村生活但从事非农务工的,是按上海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并无标准可循。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死亡赔偿适用城乡不同标准的法律依据。对该司法解释在保障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本着法律的精神要义,进行准确理解,不应仅从字面意义、从情感出发,否则会造成误解乃至误读。现阶段,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生活水准不同,城镇与农村不同的赔偿标准,有现实的考虑,通过法律的体现就是物质性赔偿上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物质赔偿。赔偿应能够保障死者亲属的后续生活,符合死者亲属生活所在地的经济水平。
因此,锡山区法院根据张德奎等四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依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赔偿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死者“命价”的平等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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