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申诉平反12年冤狱
——王忠志国家赔偿离你究竟还有多远
作者:窦金刚、刘波
照片上捧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砀刑复字第01号的老人叫王忠志,1934年出生,现年75岁,住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这位苍老憔悴的老人,还清楚的记得那个让他激动、一生难忘的下午……
2007年1月11日下午,王忠志站在法院门口,手捧着盼了50年的判决书,泪流满面。自己为之奔波了50年的冤案在那天终于彻底宣告无罪。
而如今这位老人,手里捧着宣告自己无罪的那份判决书,已没有当时激动和兴奋的心情了,取而代之的是满脸的无奈,因为距其正式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已2年零4个月了,又是无数次的奔波,但还是遥遥无期的等待……
噩梦伊始
1934年,王忠志出生于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一个佃农家庭。身为佃农的父母,不论贫困还是战火纷飞中,始终坚持着让王忠志读书,希望孩子将来能够考上大学,出人头地,光宗耀祖,他的身上寄予了父母的殷切希望。解放后,1951年王忠志考取了夏邑初中,学习优秀的他靠着助学金读完了初中。因安徽省砀山县那时没有高中,1954年王忠志初中毕业后,到徐州市第二高中就读。1957年夏,王忠志以优异的成绩从徐州市二中高中毕业,填报志愿的时候王忠志踌躇满志地报考了清华大学,怀着必胜的心情放假回家了。
作为解放后砀山县唯一一位佃农子弟高中毕业生,此时的他万万没想到,一场改变他一生生活轨迹的噩梦即将到来……
1957年,高中毕业生在安徽省砀山县里屈指可数,由于王忠志在关帝庙镇邵陈楼村乃至砀山县中是绝无仅有的高学历,一放假,农业社的干部便找上门来,希望王忠志能为社里帮忙处理会计事务。既然社里干部找来了,王忠志便欣然答应。社中简单的帐目对王忠志来说驾轻就熟,处理起来得心应手,优秀的王忠志很快受到农业社领导的青睐和重视。农业社中某位干部自找王忠志谈话,因为农业社缺少他这样的人才,他希望王忠志能留在社里帮助他,先安排其在农业社里做总会计,在适当的时候再委以要职。
1957年的高中毕业生总数比当年大专院校招生的总名额人数少了好几万,更何况王忠志的成绩优异,是学生会的秘书长、团骨干、积极分子,又是佃农,完全有把握考上清华大学。再者,高中毕业校长号召毕业生不要去工作,都去上大学,因为当时大学生源奇缺。经过反复考虑,王忠志婉拒这位农业社干部留其在农业社做总会计的一番好意,不料此举彻底震怒了此位干部。原来在王忠志还在上初中一年级时,该位农业社干部便很欣赏他,几次托人到王家提亲,打算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王忠志,但是刚上初一的王忠志一心只想学习,便婉言拒绝了。在初中毕业后上高中前,王忠志娶了她人。王忠志没有想到两次拒绝,惹怒了这位农业社干部,为自己苦难的一生埋下了伏笔。
错误判刑六年
第二天,全社开公开批斗大会,批斗王忠志,当晚被直接送到看守所,理由是其不服从领导。
很快,有关单位以涉嫌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青年救国军”的名义对他进行了审查。
1958年8月25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砀法刑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王忠志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1958年1月16日算起)。判决后,王忠志三次提出上诉,但是没有任何结果,他被投入砀山县政法机械厂劳动改造。同时判决的还有作为反革命集团分子的另外五个平时不听领导话的人。
不服判决借机申诉 加刑四年冤上加冤
在砀山县政法机械厂劳动改造期间,王忠志一方面认真劳动,一方面不服自己是反革命的判决,不放弃对真理的追求。在狱中多次写信申诉,但总是杳无音信。
1958年11月27日,因劳动之便,王忠志借机逃离工厂跑到北京申诉。在北京朝阳门外的国务院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国务院工作人员听完王忠志的遭遇后非常同情,即打电话叫砀山法院去人,并当面对去的人说:“回去查清,如是错案,叫他赶快去上学。”砀山法院去的人说:“查清啦,错啦,就是接他回去上学去的”。但是王忠志被接回当天便被砸上大镣,紧接着在看守所里遭到接连三天的批斗。随后,1958年12月26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没有任何罪名,就对王忠志加刑4年,与前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1958年1月16日算起),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后,王忠志被投入砀山果园场劳动改造。这次又加了4年刑后,年轻的妻子实在没法忍受,去看了王忠志最后一次后,含泪抱着出生才28天的女儿远离家乡逃命去了。
十年刑期 十二年冤狱
王忠志的眼泪流干了,只有心里滴着血。但是他有一个坚强的信念——党是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的!冤屈是暂时的,早晚会弄清是非!在砀山果园场劳动改造期间,从1958年到1969年,王忠志又连续写了98份申诉材料和上诉状,但均无任何回音,如石沉大海。后来在好心人的指点下才得知申诉材料和上诉状都被扣下了,没寄上去。1968年1月16日,王忠志的刑期届满。但是,王忠志没有如期释放获得自由,而是被迫继续在砀山果园场劳动改造。其家人多次强烈要求放人,直到1969年年底,王忠志才得以重新踏入家门。然而早已家破人亡,老父亲因他入狱悲愤而亡,老母亲早已哭瞎双眼,妻子带着幼子早已远离家乡逃命,杳无音信。至此,王忠志实际已在监狱12年。
含冤50载往返15万里 2465次申诉
从1969年步出监狱的第一天起,王忠志始终没有放弃过为自己洗刷冤屈的信念。每一次申诉回来,就遭一回批斗,原因是:“不老实,想翻案!”从此后没有人愿意和他接近,更别说是女性了,直到38岁时才又结了婚。受尽人间之苦的王忠志几次想一死了之,但是想到已为自己哭瞎了双眼的老母亲无法生活,便又振作精神,苟安的活着……白天沉默无语,夜里伴着泪水难眠。王忠志坚信自己的冤屈总有洗清的一天。
在奔波各地申诉的日子里,王忠志沿街乞讨,残羹冷炙果腹。申诉的日子中交通住宿成了王忠志最大的困难,往往在蹭车不成后便干脆步行,路途若很长,便为别人打几天零工凑足路费再继续前行。期间,因为没钱住宿,车站、涵洞、水泥管、屋檐下成了他无奈的住宿场地,一旦遇到阴雨天,也只得任由雨水浇灌。
1969年出狱后至1979年,王忠志申诉上访682次,1979年7月31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复字(79)第307号刑事判决书,撤消了1958年的砀法刑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忠志无罪,但并未同时撤消1958年12月26日的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即砀山县人民法院对王忠志加刑4年的判决仍然有效。此时,王忠志眼睁睁看着同被以反革命罪错判三年刑期的同村初中同学黄英臣,当了教师,每月拿工资,全家吃商品粮。如果彻底撤销原判,宣告王忠志无罪,他起码也可以像黄英臣一样,去当教师,因为当时师资很缺乏,自己又是高中毕业。而王忠志只能无奈地看着这些工作机会和自己无缘。为了彻底把自己洗刷干净,王忠志又开始了近30年的申诉。
1979年至2007年王忠志又上访申诉1783次,经过他不懈的努力,2007年1月11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砀刑复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撤消1958年的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忠志无罪,并撤销剥夺政治权利5年。此时,王忠志已从一名24岁风华正茂的学生变成了70岁的白发老翁。
加上从1958年到1969年在狱中98次申诉,50年来王忠志累计申诉已有2465次。这些年来,虽说是有家有口,但王忠志不得不全身心为自己洗刷冤屈上访申诉,愧对妻子和孩子,他们有丈夫和父亲就等于没有一样。
申请国家赔偿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王忠志50年的宝贵时光一去不复返,一纸判决难以抹去家破人亡的伤痛。
冤案不但葬送了他的青春和前程,而且影响了他家几代人的生活。父辈和同辈不说,仅是孩子便要他愧对终生。那远离家乡逃命的妻女至今杳无音信。再婚后他有四个孩子,长子今年已36岁,三子30岁,都未婚。虽然都谈过恋爱,但因父亲王忠志的坚持申诉,没有女孩子敢嫁给他们。次子1992年考上了合肥建筑学院,带着王忠志卖猪的800元去报到时,却不得不因为学费不够而放弃自己的梦想。四子也是因为贫困而早早放弃学业。所有的一切都是因为他的申诉连累造成。作为父亲,他要给孩子们一个交代。2007年4月5日王忠志正式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7年6月15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此后,洗刷冤屈的王忠志又开始为国家赔偿上访申诉。他向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大、安徽省政府、宿州市政府、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砀山县县委书记、砀山县法院上访申诉。2007年申诉183次,2008年127次,2009年42次,为了国家赔偿王忠志又累计申诉352次。至今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申诉之路异常艰辛,王忠志就是靠着孩子们打工寄给他的生活费义无反顾的走着。依然是提着几十年前破烂的书包,里面装着厚厚的申诉材料。依然是为了省钱尽量步行,饿了渴了就吃从家里带来的馒头和白开水,累了困了路边住宿,因为他已经习惯这样了。不知道老年王忠志习惯的生活是他的悲哀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赔偿不公等于再次蒙冤
一个人一生能有几个50年?而王忠志却用整整50年来为自己洗刷冤屈。1958年8月25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砀法刑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彻底改变了王忠志的一生。司法的错误却让无辜的公民个人付出了他的一生,然而,这种惨痛代价绝不能也不应该由王忠志独自咽下。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公平的赔偿是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成果的象征;不公平赔偿甚至是不赔偿,等于让受害者再次受害,蒙冤者再次蒙冤,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当初的青年学生,今日的白发老翁,现年75岁的王忠志,在放弃一切全身心为自己的冤案奔波了的50年后,又在为自己的国家赔偿奔波。他还是坚持自己的信念,坚信国家会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国家赔偿的路上,王忠志又是步履维艰。他说他现在一天要吃几个馒头,牙齿掉了,生活再困难也要装上假牙,只有能吃才能维持体力,才能继续申诉。
已成功 获得国家赔偿类似案例-------谢洪武国家赔偿案
谢洪武,男,1940年生,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人。谢洪武于1974年6月24日遭当地公安机关拘留。据调查卷宗显示,除了一张由当时的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外,一无他物。一张薄薄的拘留证,就这样把一个活人关了几十年。1999年7月21日,看守所将谢洪武转往某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科进行治疗,此时谢的身份还是“在押犯人”。3年多后,直到2002年10月30日,公安局终于签发了“释放证明书”,宣布谢无罪释放。而“释放证明书”真正到谢亲属手上是在2003年4月。
2003年初,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为谢洪武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73984元。法律援助律师提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10月30日,谢洪武被无罪释放之日,按照国家上一年度(2002年度)的基本工资予以赔偿;1974年6月24日被羁押至1994年12月底《国家赔偿法》生效前,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可以按该段时间总额的60%-70%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的20倍计算;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10万元。2003年8月2日,赔偿申请人谢洪武及其监护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赔偿义务机关认定拘留谢洪武属错误拘留,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3985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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